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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中山市2016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项目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经信[2016] 200号)和《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中经信[2016] 204号)要求以及今年节能和循环经济重点工作安排,现将中山市2016年技术改造专项资金-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项目申报要求通知如下:
一、资助范围
(一)获得省经信部门认定的节能、清洁生产、循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
(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且财务状况较好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企业必须在项目动工前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提交相关资料报备(包括投资金额、建设时间、技改主要内容以及节能量测算等资料)。
(三)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
(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
(五)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
(六)中山市第一批重点节能技术入围企业。
(七)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
(八)新成立的镇级节能监察机构。
二、资助标准
符合第一条所规定的范围及条件的企业或项目,经审核合格,给予以下相应的财政资助:
(一)有关示范项目、企业或园区,一次性扶持配套资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并且未获得其他节能和循环经济专题资助的项目,按400元/吨标准煤资助,最高不超过40万元。
(三)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普通电机节能改造补贴不超过50元/千瓦,注塑机和挤出机电机伺服节能改造市级补贴不超过100元/千瓦。
(四)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并获得“广东省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获得“中山市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5万元。
(五)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合作企业15家以上(含15家)的,按时上交并经评审合格,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六)对纳入中山市第一批重点节能技术的企业,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七)对纳入省级以上经信部门公布的试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名单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30万元。
(八)由镇区政府成立、有专职工作人员的镇级节能监察机构一次性资助不超过1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除获得省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外,全部申报项目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申请表(详见附件2);
2、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企业上年度末财务报表;
4、企业对地方社会发展贡献的相关证明材料;
5、与项目相关的其他材料。
(二)节能项目取得显著效果的重点用能企业须提供企业节能资助资金申请报告(附件1);
(三)开展节能技术改造的重点用能单位、协助重点用能企业进行能源审计并编写节能规划的省级以上节能技术服务单位须提供相关发票复印件。
四、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一式两份,装订成册)。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网址:http://fczj.zs.gov.cn/login/index.jhtml)对辖区内申报企业的资料进行初审,并对纸质材料进行初审后,加具审核意见报送我局。
五、项目申报时间
企业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8月15日,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下午6点自动关闭。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网上和纸质文件进行初审,于8月17日前将初审合格的项目推荐上报我局节能和循环经济科,逾期不予受理。
六、注意事项
(一)年度考核结果基本完成以上的省、市重点用能企业,应用节能节电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1000吨标准煤以下并且未申报领取其他与节能和循环经济有关的财政资助的项目必须是已经实施完成的项目(完工期在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提交资料时必须包含完工证明(发票等)、节能量测算相关数据的来源证明。申报资料成功受理后将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到企业现场核查。
(二)获得电机能效提升补贴的企业不能同时申请市节能量资助。
(三)中山市第一批重点节能技术申报文件另文下发,入围企业无须递交资金申请材料。
附件:
1.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 关于印发中山市节能和循环经济项目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
(联系人:曾月明,电话:88316498)
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16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