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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投资促进局:
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2〕508号),现开展2022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基本认定条件
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中山依法注册或登记成立的总部企业,具体分为集团总部或总公司、区域总部与职能总部。
1.集团总部或总公司是指履行本企业战略规划、投资决策、生产管理、研发销售、财务结算、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等综合管理职能,在中国境内外投资或授权管理的企业(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1个,对其所属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服务职能的企业。
2.区域总部是指以投资或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形式负责协调本企业(集团总部)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内子公司、分公司生产经营活动,对其所负责企业履行运营决策管理、投融资和资产管理、供应链配置、科研和生产场所资源布局、营销市场区域划分等多项管理职能的企业。
3.职能总部是指获得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主要承担集团总部或总公司销售、研发、运营等部分总部职能的企业,分为销售总部、研发总部、运营总部。
(1)销售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产品集中销售职能的企业。
(2)运营总部,是指承担其在中国境内全域或跨地级市以上区域范围的运营决策、投资管理、生产开发等管理服务职能,在中山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
(3)研发总部,是指具有稳定研发经费来源和研发团队,承担开展基础和应用研究、技术研发、产品开发、成果转化、科技孵化等职能的企业。
同时还需符合以下基本经营条件:
1.具有健全的财务制度、独立核算,按要求配合做好统计调查工作,及时上报企业经营统计数据;
2.申报及审核时未被列入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3.符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能耗管控要求;
4.近三年资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及重大违法、违约记录、经济纠纷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要求。
(二)认定条件
首次认定企业对象为新引进总部企业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两类企业。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2021年10月9日起至该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在我市注册的企业。本土培育总部企业是指2021年10月9日前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第一类:新引进总部企业。从市外迁入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在本市经营不满1年,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且其(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亿元,并签订投资监管协议,承诺第二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第三年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3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亿元,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同意的总部企业。
2.符合我市招商引资产业导向或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经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审议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采用“一事一议”方式认定的总部企业。
第二类: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持续经营1年以上(含1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
1.上年度在本市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3000万元,其中商务会展、文化旅游、现代物流、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健康服务、商务服务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不低于1亿元,且形成的经济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
2.符合中山产业发展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其中,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省重点实验室或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有效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本市核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近两年研发投入强度均不低于5%。
3.符合中山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方向,估值或市值不低于50亿元、最近一轮融资不低于5000万元且未上市的企业。
第三类:直接认定总部企业。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贡献的本土培育企业、新引进企业:
1.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企业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2.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或其二级以上子公司。
3.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公司企业总部。
4.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企业总部。
二、申报材料
(一)新引进企业认定申报材料
1.《中山市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 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投资与运营计划书及信用报告)。
3. 新引进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4. 新引进企业与项目属地镇(街)或园区签订的含总部职能落户的合同文本。
5.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新引进企业的验资报告原件。
6. 用地企业需提交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非用地企业需提供经营场地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原件。
7. 新引进企业原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
8. 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9. 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10. 新引进的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需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关联的股东出资情况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以及其分支机构(如有)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负责,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11. 申请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原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证明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证明材料。
(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申报材料
1.《中山市本土培育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含信用报告)。
3.本土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6.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7.区域总部、职能总部还须提供:证明申请企业与其母公司或分支机构股东及股东比例的相关材料(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外资企业提供外资主管部门出具的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证明申请企业经母公司(集团总部)授权,承担母公司(集团总部)在包含本市在内一定区域内的管理职能或销售、运营、研发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材料。
8. 通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标准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设有研发机构(内设的研发部门,或依托企业建设的科技创新基地、平台)的相关证明材料;近两年企业研发投入强度证明材料,如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能够证明研发费支出的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相关材料。
9. 通过《实施办法》第五条第(三)项标准申请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企业融资估值情况证明材料(最新一轮融资估值协议、股权变更证明、资金到账证明等)、会计所或咨询机构提供公司市值报告。
10. 申请直接认定的总部企业还需提供本公司或其母公司(集团总部)上一年度进入世界企业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排行榜复印件;作为国家和中央部门管理的大企业(集团)总部的有关材料;在境内A股或香港H股直接上市的有关材料。
三、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下发申报通知至镇街,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8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街初审。
(1)对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会同招商引资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
(2)对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由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总部办。
(3)镇街初审材料主要是对企业申报材料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核查,符合条件且提交的申请资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条件但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限期补正材料;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4.部门审核。
(1)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受理符合《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可视项目情况召集部门或专家进行评审,并提请市委或市政府同意后将拟认定名单报送市总部办。
(2)市总部办负责受理符合《实施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总部企业认定申请,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税务、科技、金融等部门,相关部门分别对行业类别、经营数据、科创研发、上市情况、融资规模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由市总部办汇总认定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及相关部门召开评审会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分送各相关行业部门征求意见,并形成评审结果报告。
5.审定。市总部办将拟定名单以及评审结果提请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6.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企业名单挂网公示,公示期为7天。
7.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认定,批准后以市总部办名义向社会公布。
四、申报时间
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报告编制参考提纲
2.中山市新引进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中山市本土培育总部企业首次认定申请表
4.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5.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6.《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
7.《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2]508号)
8.《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22年10月9日
(联系人:苏倩铭、陈泳琦,联系电话:88268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