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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达中山市2021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资助计划的通知

各有关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下达202 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计划的通知》(粤工信节能函〔2021〕15 号)要求,现将中山市2021年省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资助计划下达给你们,其中绿色设计产品扶持资金50万元、粤港清洁生产伙伴支持项目资金13万元,共计63万元(名单见附件1),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有关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知获得资助项目单位于3月25日(星期四)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s://fczj.zs.gov.cn/)录入银行账号和开户许可证等信息。

 二、请各有关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须通知辖区内项目单位填好《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见附件2,表格须按照项目单位开户信息完整填写,如有括弧,必须注明半角或全角),并准备收据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盖企业公章)各一份,收据抬头写“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其中“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收据内容写“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绿色设计产品项目扶持款”;“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专项收据内容写“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粤港清洁生产伙伴项目扶持款”,金额大小写需填写清楚。

三、收据须盖财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须与获资助企业

及开户名称相同),收据“出纳”和“经手人”处至少需有一处写有签名,并于6月25日前将收据和开户许可证提交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中山市东区松苑路1号市政府大楼407)。

四、各有关镇(街)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省级促进经济发展专项资金部分用途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粤经信财务〔2018〕31号)《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暂行)》(中经信〔2016〕347号)等文件规定,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和绩效评价,切实负起资金监管责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或挪用。资助资金主要用于本企业的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不得用于人员工资及购买车辆等消费性支出。
    
附件:

1.中山市2021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专项资金(绿色循环发展与节能降耗)项目资助安排表    

2.财政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联系人:夏建荣,电话:88329004)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1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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