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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0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现开展2020年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

所有企业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在我市注册并具有独立主体资格,具有决策管理、行政管理、资产管理、资金结算管理、采购管理等总部职能,或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区域(包括但不限于我市)销售、研发、运营、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公司、企业或组织机构。

(二)认定条件

总部企业认定分首次认定和资格复审。

1.首次认定。

首次认定企业对象为新引进、新设立企业和原有企业两类企业。新引进、新设立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起至该申报通知发布之日止在我市注册的企业。原有企业是指2020年1月1日前在我市注册的企业。

(1)新引进、新设立企业首次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认定条件之一:

 第一条直接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①境内外上市公司。

②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

③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

④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

第二条一事一议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①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的新引进企业,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②持有国内外权威机构经营许可牌照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企业及医疗器械注册企业,取得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的会计师事务所,具备从事证券法律业务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具有公认权威的检验检测认证机构等。经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综合评估并报市政府批准,可认定为总部企业。

(2) 原有企业首次认定条件

申报企业应具备下列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认定条件之一:

第一条直接认定。以下符合其中一个条件即可:

①境内外上市公司。

②我市企业以存在控制关系的境外公司在境外间接上市,且由我市企业承担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上市企业在我市设立具备营销、结算等总部职能的企业法人。

③央企二级公司以上或区域总部。

④在上年度公布的世界企业500强(福布斯)、中国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中国服务业企业500强(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广东省民营企业100强(广东省企业联合会、广东省企业家协会)名单中的企业。

第二条 经营情况认定。原有企业按照企业所属领域类别,根据企业2019年经营情况认定:

①制造业总部企业。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人民币(下同)1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其中,健康医药、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等新兴产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对拥有国家级技术创新平台,承担国家和省重大科技专项的创新标杆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②建筑业总部企业。具有企业资质等级总承包贰级以上资质,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③服务业总部企业。

金融业。经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核准牌照的银行、证券、保险、期货、公募基金、信托、金融租赁、财务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第三方支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金融投资控股公司、金融要素交易平台、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商业保理公司、股权投资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商贸服务业。含批发零售等,其中批发业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3000万元以上;零售业上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500万元以上;跨境电商、电子商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5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商务服务业。含法律服务、会计服务、投资管理、市场管理、专业市场运营、咨询服务、供应链服务、广告服务、展览展示、就业服务、信用服务、安全服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文化旅游业。含出版发行、广播影视节目制作和传输、内容创作、数字创意、动漫游戏、演艺娱乐、时尚消费、休闲体育、旅游服务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房地产业。含房地产开发经营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30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5亿元以上。

其他服务业。包括但不限于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咨询服务、规划设计、科技服务、租赁业、物业管理、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餐饮、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居民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等,2019年度在我市结算的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形成财政贡献1000万元以上。

2.资格复审。

资格复审企业对象为2012-2019年已经市工信部门认定为中山市总部企业的企业(详见附件5)。申报企业须满足认定的基本条件,并按照企业所属领域类别,根据企业2019年经营情况进行资格复审。资格复审条件与上述第2点原有企业的经营情况认定条件相同,参照上述认定条件进行复审。

二申报材料

(一)新引进、新设立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5.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6.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7.申报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符合上市企业、总公司(母公司)境内外上市、各类百强、50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复印件)。

8.申报一事一议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落户项目合同文本、投资与运营计划书、企业验资报告、土地出让合同及缴款证明或国有土地使用证、经营场地证明。

(二)原有企业和资格复审企业认定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

3.企业营业执照、企业批准证书(外资或合资企业提交)、执业许可证(会计师、律师事务所)(验原件交复印件)。

4.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5.税务部门出具的税收完税证明。

6.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如公司章程、市场监管局出具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外资企业设立备案回执等)。

7.企业经总公司(母公司)授权、承担总公司(母公司)在包含本市在内的一定区域内的销售、运营、研发、结算等部分总部职能的相关证明材料。

8.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9.申报经营情况认定的建筑类企业还需提交广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10.申报直接认定的企业还需提交企业符合上市企业、总公司(母公司)境内外上市、各类百强、500强、中央大型企业等条件的实质性证明材料,如上市批复文件,发布榜单等(复印件)。

三、认定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程序如下:

(一)企业申报。

(二)镇区初审。

(三)市总部办预审。

(四)部门审核。

(五)综合评审。

(六)社会公示。

(七)报送市政府审核。

(八)公布名单。

其中一事一议首次认定申报审核程序为:

(一)企业申报。

(二)镇区初审。

(三)市总部办预审。

(四)市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市商务局)审核。

(五)社会公示。

(六)报送市政府审核。

(七)公布名单。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认定条件中所称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财政贡献指2019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在中山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等入库税款,但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海关征收的相关税收及相关退税;地方贡献指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市级、镇区地方财政留存部分。

(二)认定条件中所称营业收入和财政贡献可以单个独立法人企业本身数据计算,也可以将企业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分公司的数据合并计算,但不得重复计算。下属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的,总部企业应持有其50%(含)以上股份,下属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总部企业持有股份可低于50%,但应拥有该下属企业的实际控制权。股权关系以2019年12月31日前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三)认定条件中所涉及营业收入、财政贡献等,以企业提供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审计报告、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报告)报表的数据为准。

 五、申报时间

请各镇(区)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并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上报市总部办,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本)发送至市总部办邮箱(zs_fwb@126.com),申报截止时间为2020年7月17日。逾期不予受理。近期市总部办将召开总部企业政策宣讲会议进行答疑,具体通知另发。

 

附件:

1.中山市总部企业申请报告提纲

2.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3.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

4.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5.2012-2019年中山市已认定总部企业名单

6.《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的

若干意见》(中府〔2019〕118号)

7.《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鼓励发展总部经

济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府办〔2020〕21号)

 

 

        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代章)

                     2020年6月24日

 

(联系人:李叶、张亭亭,联系电话:88268321、88318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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