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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 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各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
根据《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做好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工作的通知》(便函〔2020〕867 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0〕111 号)和《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补充通知》(便函〔2020〕373 号)精神,现组织开展广东省支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报工作,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范围
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在中山市内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以及通过技术改造快速转成疫情防控物资生产的企业,企业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防护产品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的50%。
疫情防控物资包括口罩、防护服、面罩、护目镜和眼罩、医用手套、医用鞋套、医用帽子、红外测温仪、检测盒、无纺布、熔喷布、耳带、改性PP塑料、磷酸氯喹、红外体温检测仪、红外测温传感器NTC热敏芯片等相关配套原料和元器件,有不在上述范围的其他产品可根据疫情防控的实际需要进行补增申报。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单位为中山市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工业企业。
(二)企业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间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新增或转产产能为技术改造项目完工投产后,按国家法定工作制每日工作8小时新购置设备设计产能生产的合格产品量核定。
(三)企业服从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在2020年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某日纳入各级新冠肺炎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合格防护产品达到新增或转产日产能的50%。
(四)企业申报奖励资金的项目设备投资须未获得各级财政专项资金扶持,且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与设备实物铭牌等材料相对应。若设备无铭牌,则设备购置发票、支付凭证和购置合同等证明材料需相对应。
三、奖励方式及奖励标准
(一)奖励方式为设备事后奖励。
(二)奖励标准: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形成新增或转产产能,单日纳入调配或收储的合格产品首次达到新增或转产产能50%以上的日期区间及相应的奖励比例分别为:
1.在1月10日至2月7日期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80%的奖励。
2.在2月8日至2月20日期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50%的奖励。
3.在2月21日至4月20日期间的按设备投资额给予不超过40%的奖励。
4.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三)设备投资额认定:原则上设备投资额(含配套软件)以确实形成有效产能的设备购置发票等合法票据(不含税)为准,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且发票等合法票据日期必须在2020年1月10至4月20日支持期内。
(四)对存在关联交易的企业,通过对比设备投资发票和同期同类型设备市场情况等审核,发票等合法票据具体额度按不超过疫情前设备市场价格上浮15%核定。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按要求在网上填报并向镇区经信局提交奖励资金申报材料。
(二)镇区经信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现场核查企业设备购置和产品调配或收储情况,将符合条件的企业申报资料报送市工信局。
(三)市工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复审,组织项目评审后制定奖励资金安排计划上报。
五、申报材料
(一)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请资料封面(附件1)。
(二)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2)。
(三)项目单位合格产品调拨或收储情况表(附件3)及1月10日至4月20日期间的调配或收储单复印件。
(四)项目单位新购置设备明细表(附件4)。
(五)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附件5)。
(六)企业营业执照和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七)项目单位生产防疫产品纳入各级政府调配或收储的证明材料。
(八)设备购置发票、购置合同、支付凭证以及设备实物铭牌照片。
(九)真实性承诺书(附件6)。
(十)其他有关材料。
上述材料所有要件均需企业加盖公章,并按顺序依次编排,形成目录装订成册。
六、申报方式及时间
本次申报采用纸质文件和网上填报两种方式同步进行。申报单位须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企业须于5月12日前在网上提交电子版申报资料,并向镇区经信局提交纸质版申报资料(一式2份),网上申报系统将于5月12日下午5点关闭,逾期不予受理。
镇区经信局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通过网上申报系统提交到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并开展现场核查工作,于5月18日前将企业纸质申报材料(一式1份)提交市工信局技术改造投资科。
七、注意事项
(一)我局将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应对疫情稳企安商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20〕12号)和《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落实应对疫情稳企安商有关措施工作指引的通知》(中工信〔2020〕41号)有关安排,同步组织开展市级的企业通过实施技术改造新增或转产防疫物资补贴申报工作,申报通知另行印发。
(二)财政奖励资金应当优先满足用于疫情防控物资和装备相关生产经营活动,保障疫情防控相关重要物资平稳有序供应。不得将奖励资金用于以下方面:人员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支出;楼堂馆所建设、修缮;投资、理财或其他套利活动;接待、差旅费用等;国家、省级相关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支出的范围。
(三)获得财政奖励资金的单位要切实加强对财政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自觉接受财政、审计、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用途使用资金、骗取财政资金的,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作出严肃处理,除责令将资金归还原有渠道或收回财政外,还将失信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实施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涉及骗取财政资金的,原则上5年内停止其申报专项资金资格,并依法依规移交纪检监察或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请资料封面
2.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申请表
3.项目单位合格产品调配或收储情况表
4.项目单位新购置设备明细表
5.广东省支持新冠肺炎防护用品(具)企业实施技术改造扩大生产奖励资金项目汇总表
6.真实性承诺书
7.防疫装备产品的奖励基准价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0年4月26日
(联系人:夏小刚,联系电话:88329004,邮箱:zseitq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