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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7年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金[2017]73号)《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实施细则》(中金[2017]99号)有关规定,现就申报2017年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补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申报对象
经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我市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法人机构。
申报条件
申报风险补偿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我市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融资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企业贷款包括个人经营性贷款,即以个人名义取得的用于本人所经营企业的流动资金周转、购置或更新经营设备等合法生产经营活动的贷款。
(二)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并做到依法经营。
(三)经营业绩和监管要求:申报补助资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达到以下经营业绩或监管要求,未能达标的,不得申报补助。
1.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工作,申请年度无因违法违规经营受到监管部门处罚;
2.申请年度上年8月至当年7月底前,为我市企业或个人经营企业向银行机构等债权人贷款提供担保,且单户融资担保金额800万元以下的业务实际发生额累计达到5000万元(含)以上。
三、补助标准
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当期单户融资担保金额800万元以下业务累计发生额,按以下标准给予补助:
(一)年担保总费率在2%(含)以下的业务,按不高于1%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二)年担保总费率在2%(不含)-2.8%(含)的业务,按不高于0.8%的标准给予风险补偿金补助。
(三)年担保总费率超过2.8%(不含)的业务,不予补助。
本办法所指年担保总费率是指融资担保公司为单户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收取的年度费用总额(含担保手续费、评审费、调查费等所有费用)占融资担保金额的比例。
每家公司每年按上述标准计算合计获得的补助资金最高不超过150万元。本项目年度补助资金总额实行总量控制,以当年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的本项目预算资金额度为限。
申请材料
申报补助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必须提交以下材料,于8月15日前报所在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
1、《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附表1);
2、经银行机构等债权人确认的《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明细表》(附表2);
3、为个人经营性贷款提供融资担保的,提供个人所经营企业签订的反担保合同以及企业机读登记资料。
4、融资担保公司收取被担保人费用的入账凭证复印件。
5、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四、申报形式
申报材料采用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上报两种形式同步进行。
(一)网上申报
申报企业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网址:http://fczj.zs.gov.cn/)注册用户,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填报信息应做到数据准确、资料齐全、扫描图像清晰。
(二)纸质材料上报
申报企业还须按申报材料要求,将申报材料一式7份,报送至本镇区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相关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收到申报材料后进行初审,出具初审意见,于8月25日前连同融资担保公司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市金融局。
在申报过程中,若遇到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局金融科联系,联系人:严羡敏,联系电话:88300377。
附表:1、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补偿金补助申请表
2、中山市融资性担保公司担保业务明细表
中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
2017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