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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的函
根据《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中发改〔2014〕249号),现决定开展2014年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低碳能力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城市(市级、镇区)低碳发展规划编制,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温室气体排放统计数据库,建立温室气体排放核查、统计和监测体系,以及其他根据低碳发展工作需要开展的课题研究项目。
(二)低碳发展示范项目。低碳发展项目是指通过工程实施或产品生产与应用,具有明显减碳效益的基本建设项目,重点包括新能源开发和利用项目、公共建筑的节能低碳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的推广及产业化项目、废弃物的综合利用项目等。
(三)低碳发展示范企业。工业领域重点征集低碳技术研发、生产过程低碳节能或主营产品或绿色认证的企业;服务业领域重点征集提供低碳标准设计、低碳化改造技术咨询、低碳产品认证、碳管理、碳盘查、碳金融、低碳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低碳服务的服务机构。
二、申报要求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或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低碳能力建设项目
1、申报项目与我市低碳发展密切相关,且符合专项资金扶持范围。
2、申报项目具有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解决我市低碳发展面临的困难或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申报低碳发展示范项目
1、项目单位须在中山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项目符合国家、省和我市的产业政策,且须在市、镇(区)发改部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立项(单纯购置设备的服务企业和机构改造项目除外)。
3、项目实施完成后,具有明显的减碳效益。
(三)申报低碳发展示范企业
1、项目单位须在中山依法注册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财务管理制度。
2、对于工业行业的企业,应具备较好的节能、环保基础,生产过程节能低碳或主营的产品生产获得低碳认证。
3、对于服务行业的企业,须能提供低碳标准设计、低碳化改造技术咨询、低碳产品认证、碳管理、碳盘查、碳金融、低碳项目引进、低碳国际合作与交流等低碳服务。
4、申报企业须提供相应的成果鉴定、权威机构认证或服务资质证明等。
三、申报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报表(见附件2-4);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件1);
(三)法人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固定资产投资立项文件(建设项目提供);
(五)专项资金申报表中所提及的数据或相关资质的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按顺序装订成册,不建议使用塑料封皮等复杂封面。
四、申报方式及程序
项目申报材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报送两种方式同步进行。项目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并向项目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提出申请,同时提交纸质申报材料。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加具审核意见后报送我局。
五、申报时间
企业项目申报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15日(周五),网上申报功能于截止日当天下午6点自动关闭。请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于2014年8月25日前完成网上初审,并将纸质申报材料(一式6份)上报我局产业协调科,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中山市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2、低碳发展专项资金(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表
3、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发展示范项目)申报表
4、低碳发展专项资金(发展示范企业)申报表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4年7月23日
(联系人:张苗,联系电话:88328121,邮箱:zsfgcyk@sina.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