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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2022年中山市总部企业奖励 申报工作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总部经济扶持政策,促进总部经济加快发展,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2〕508号),现开展2022年中山市总部企业奖励申报工作,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扶持对象

中山市在库总部企业(77家)。

二、奖励类型

(一)经营贡献奖

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的总部企业,按照企业上年度企业综合效益增量部分给予全额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亿元。

(注:连续2年在本市形成的营业收入、经济贡献保持正增长,是指2021年对比2020年和2020年对比2019年营业收入和经济贡献均为正增长。)

2.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贡献奖申请表》。

(2)企业及其下属机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验原件交复印件)。

(3)专业机构出具的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合并财务审计报告(含合并报表及母公司报表、财务报表附注等)和下属企业财务报表(复印件)。

(4)中山市总部企业及下属企业概况表、下属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及股权证明文件(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等)。

(5)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二)办公用房补贴

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在本市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新引进和本土培育总部企业,在本市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设施、配套用房、政策性优惠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享受购房补助的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在购房10年内不得租售或改变房屋用途。

2.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

(2)购买办公用房合同。

(3)购房发票。

(4)首次购房相关证明材料。(首次购房是指开具购房发票或签订购买办公用房合同的时间为2022年1月1日(含)之后。)

(注:在本市已有自持物业(含土地)的总部企业首次购置总部自用办公用房不纳入申报补贴范围。)

(三)人才奖

1.申报条件和奖励标准:

对总部企业上年度个人税前工资薪金所得超过50万元的企业高管和技术人才给予一定奖励名额,奖励名额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情况进行分配(具体名额标准见表1),奖励金额为个人地方贡献的100%,每人每年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表1

营业收入标准

人才奖励名额

100亿元(含)以上

不超过50个

50亿元(含)-100亿元

不超过30个

20亿元(含)-50亿元

不超过20个

10亿元(含)-20亿元

不超过10个

10亿元以下

不超过5个

 

 

2.申报材料:

(1)《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2)总部企业人才劳动合同、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员工参保证明。

(3)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确认文件(如公司章程、董事会纪要、任职文件等)

(注: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人才在总部企业连续工作12个月以上,申请时须仍在该企业工作。)

三、认定程序

1.发布通知。市总部办每年下发申报通知至镇街,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上同时发布。

2.企业申报。企业(机构)在申报期限内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信息填写和申报资料上传。申报材料按A4纸标准装订一式6份,所有资料复印件均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镇街初审。镇街总部经济主管部门网上初审企业申报材料,并出具审核意见后将纸质件及电子版报至市总部办。

4.部门审核。市总部办将相关申报材料(电子版)分送至市税务等部门和市招商引资工作指挥部办公室,分别对经营数据、投资协议履行情况等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反馈审核意见。

5.专家评审。市总部办收到部门审核意见后,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对奖励金额进行测算,提出奖励分配方案。

6.征求意见。市总部办将奖励分配方案发至相关资金管理部门,对同一企业是否有同类型项目申领资金情况进行审核。

7.社会公示。市总部办将奖励分配方案通过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公示,公示期为7天。

8.获得批准。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经审查异议不成立的,报请市政府批准确认,批准后由市总部办按市政府批复项目金额拨付资金。

9.执行结果公开。市总部办将专项资金的奖励情况在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和市发展改革局网站进行公告。

四、相关事项说明

(一)“营业收入”指企业税款所属期为上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写的营业收入。

(二)“经济贡献”指上一公历年度内(1月1日至12月31日)由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税款总计,但不包括关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因在中山购买土地、房产因此而产生的相关税费。

(三)“企业综合效益”指地方经济贡献*80%+营业收入增量*0.1%+净利润增量*1%。其中地方经济贡献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含免抵调库)、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入库税款市级、镇街地方财政贡献。

(四)“净利润”是指企业2021年利润总额减去所得税后的金额,以审计报告或财务报表上的数据为准。

(五)同一事项获得过我市其他市级扶持政策的,不得进行重复申报。

(六)本次申报不含落户奖和认定奖,待2022年首次认定企业名单公布后再进行申报。

 五、申报时间

请各镇(街)通知申报单位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填报有关信息及上传申报资料,并将纸质申报材料装订成册(一式8份)上报市总部办,同时将电子版(word版本)发送至市总部办邮箱(zs_fwb@126.com),申报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23日。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1.中山市总部企业经营贡献奖励申请表

2.中山市总部企业办公用房补助申请表

3.中山市总部企业人才奖励申请表

4.中山市企业(机构)责任承诺书

5.《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总部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中府〔2022〕60号)

6.《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中发改服务业〔2022〕508号)

7.《中山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奖励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山市发展总部经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10月10日

(联系人:苏倩铭、陈泳琦,联系电话:88268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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