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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商务局关于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的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各保险公司,各企业:

根据《中山市商务局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外贸稳增长专项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商务贸字〔2017〕41号)文件精神,为做好2018年度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资金扶持对象、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经营场所在我市的企业。

(二)扶持对象须在专项资金扶持期间,在外贸经营业务过程中,在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税局、外汇管理局没有被行政罚款五万元(含)以上或因受到行政处罚信用评价被降级。

二、支持标准和内容

(一)支持内容
对向具备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企业所缴纳保险费(投保的业务已实施出口)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对申请资信调查所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资助。企业就同一保险标的重复投保的,不予资助。

(二)支持标准

1、对上一年度(指申请扶持的保单生效日的上一年)出口额在300万美元以下(含300万美元)的小微企业(简称“小微企业专项”),按年度总保费给予20%的资助。具体为:

(1)保费由保险公司先行垫付的,待资金申报时,由保险公司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保费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保险公司。

(2)保费由投保企业自行缴纳的,待资金申报时,由投保企业提供相关材料进行申请,保费扶持资金直接拨付给投保企业。

2、对上一年度(指申请扶持的保单生效日的上一年)出口额在1000万美元(含)至5000万美元(含),且投保“新兴国际市场政治风险及附加订单风险”的中型企业(简称“中型企业专项”),按其总保险费的20%给予资助。

3、对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以外的一般投保企业,按实际缴纳保费给予不超过10%的资助。

4、对向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资信调查的企业,按其实际缴纳的资信调查费用给予不超过50%的资助。

5、每个出口企业取得的资助金额一年最高不超过人民币15万元。

6、如果符合条件的资助申请金额超过市政府批复同意的本项目的资金规模,则除小微企业专项和中型企业专项外,其余的采取平均打折的方式兑付。

三、资助期限

2018年申报的资助期为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资金申报归属期以保险公司提供发票的时间为准。

四、申报材料

(一)一般企业申报材料

1、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2);

2、企业投保明细表(附件3);

3、保险费通知书或最低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或资信调查费付款通知书;

4、保险费或资信调查费发票(复印件);

5、保单明细表(复印件,仅在投保买方违约保险或特定合同保险情况下提供);

6、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7、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8、其他相关的资料。

(二)小微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4-1,4-2);

2、经小微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3、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4、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非垫付类企业提供);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中型企业专项申报材料

1、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5);

2、保险费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保险费发票(复印件);

4、经中型企业盖章的保单文件(复印件);

5、企业付款银行水单(复印件);

6、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盖公章);

7、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五、申报程序

(一)保险公司初审

符合条件的企业将申请材料(一式两份)送达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企业提供的数据进行核对,于5月30日前汇总编制《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中山市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附件4-1)、《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附件4-2)和《中型企业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5-2)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并将初审合格的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一份)退回申报企业。

(二)网上申报程序

申请对象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申报(网站:http://fczj.zs.gov.cn/,咨询电话:15107605576),申报流程:1.注册(详见附件6,P5);2.申报“中山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事项”;3.申报企业上传申请材料。完成网上申报后,将申请材料(一式一份)于6月4日前送到所属镇区商务主管部门(镇区联系人见附件7)。

(三)镇区商务主管部门初审

各镇区在收到企业申报材料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完成在线初审,将初审结果汇总编制《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附件1)、《小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付)》(附件4-2)和《中型企业专项资金汇总表》(附件5-2)连同企业申报材料于6月8日前报中山市商务局对外贸易促进科。
特此通知。

附件:1. 促进投保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
      2. 促进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专项资金申请表
      3. 企业投保明细表
      4-1.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垫付)
          4-2. 小微企业专项资金申请汇总表(保险公司未垫
付)
          5-1. 中型企业专项资金申请表
          5-2. 中型企业专项资金汇总表
          6. 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_专项资金申请用户操作手册
          7.镇区工作人员名单

 

                                                                                                      中山市商务局
                                                                                                            2018年5月21日

(联系人:市商务局贸促科  赫然、罗萍,联系电话:89892383,89892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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