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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各 有关单位: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如有问题, 请径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项目推进科联系。

  

  

  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代章)           

 2019 年 1 月 21 日    

  (联系人:辜思斌、金昕,联系电话:88260386)

   

  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的通知》(中府 办〔2018〕27 号)精神,设立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对健康医药产业发展给予支持引导。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制 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健康医药产业,指《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2 年)》(中府办〔2018〕27 号)中的重点发展领域,即生物制药、化学药、现代中药、 医疗器械、生物健康制品、基因检测、智慧健康特色产业、 健康医药产业公共服务支撑平台等领域。

  第三条 本细则扶持对象为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从事健康医药产业研发、生产、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 绩效目标。力争到 2022 年,引进一批重大项目, 培育一批优质企业,建设一批重大创新机构,布局一批公共 服务平台,提升一批产业载体,建成国内重要的健康医药产业集聚区和互联网与健康产业融合发展示范区。

  第二章 扶持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扶持方式。资金采用无偿资助(补贴、奖励、贷款贴息)和有偿资助(股权投资)等方式进行扶持。

  第六条 扶持方向及扶持标准。

  (一)优质项目落地补贴。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按项目实缴注册资金的10%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扶持。

  1、以入选院士或入选国家、省重点人才计划的高层次人才为核心成员,且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项目。 

  2、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和团队带成果在中山市实现产业化的项目,项目获得社会化风险投资 1000 万元及以上,且实缴注册资金 1000 万元及以上。

  3、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获广东省三等奖及以上、或者进入行业全国总决赛,并在中山实施产业化的创业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补贴。

  对新建投资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已完成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 50%的健康医药产业项目,按照最高不超过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0%给予分期奖补。

  (三)过渡性用房补贴。

  对新设立的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有市场前景的健康医药企业,在本市租用过渡性厂房或办公用房的,按当地同类的平均租金给予 3 年租金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补贴 300 万元。

  (四)项目股权投资。

  对适合股权投入方式的项目,按照中山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股权投资的有关规定给予支持,股权投资方式入股不超过项目总股本的 30%(且不为第一大股东),投入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 5 年,并按照章程约定的条件退出。对于重点健康 医药项目,可以自有知识产权作价入股。

  (五)项目融资补贴。

  对总投资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按不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予以利息补贴,贴息的借款总额不超过项目完工形成的固定资产总额的 70%,贴息扶持不超过 5 年,每家企 业每年最高补贴 500 万元。

  (六)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补贴。

  对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10%予以补助,单 个项目最高补贴 500 万元;对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20%予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500 万元;对龙 头骨干企业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按不超过投资额的 20%予 以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 1000 万元。

  (七)规范化管理补贴。

  对新通过 GLP(药物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技术委员会认证的企业或机构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补贴。

  (八)项目核心设备使用补贴。

  1.项目核心设备购置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购置核心仪器设备的,按不超过仪器设备购置发票金额50%比例给予补贴,每个项目最高补贴 1000 万元。购置设备在本市使用期限不低于 5 年。

  2.项目核心设备租用补贴。 经市政府批准引进的重大项目,对项目建设所需核心、高端的研发、生产、测试设备,经认定后,可采用政府委托国资企业购买、落户企业分期租用(一定期限后移交),或 企业租赁设备后由政府采用事后补贴等方式给予支持,每个项目最高补贴 500 万元。

  (九)企业经营贡献奖。

  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 1 亿元、2 亿元、5 亿元、10 亿 元、20 亿元、50 亿元、100 亿元的健康医药企业,每家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80 万元、100 万元、200 万元、300 万元、 500 万元、1000 万元奖励。商贸流通等非工业企业按相应档 次金额的 50%执行。

  (十)兼并重组补贴。

  对企业并购重组且控股(或为第一大股东)非关联方企业的健康医药企业,并在本市结算的,按企业并购实际交易额的 5%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最高奖励 1000 万元。对于重大项目,财政资金可通过投资基金等形式参与项目兼并重组。

  (十一)新药和医疗器械产业化补贴。

  1.新药产业化补贴。中山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获新药证书并在中山实现产业化的,1 类新药给予 800 万元扶持, 其他类别新药给予 300 万元扶持。

  2.医疗器械产业化补贴。对企业首次取得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不含诊断试剂)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 的,每个产品首次注册证书分别给予 50 万元、100 万元的奖 励。对企业首次取得诊断试剂二类、三类注册证书并在本市产业化的,每个产品分别给予20万、50万元奖励。对创新 医疗器械和优先审批医疗器械获得注册证的,每个品种增加 30 万元奖励。医疗器械(含诊断试剂)资助项目需要提供项目研发投入专项审计报告,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不超过单一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 50%。二类诊断试剂注册证书资助每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国际认证补贴。对中山市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持有的研发药品,获得美国 FDA 或欧盟质量指导委员会(EDQM) 药品注册许可证并在中山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 一次性 300 万元奖励;对自主研发的三类和二类医疗器械产品,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或欧洲合格认证(CE),并在我市实现产业化的,给予每个产品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十二)一致性评价补贴。

  对按国家规定通过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并在本市生产的药品(不同规格视为一个品种),给予一致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总费用40%的一次性资助,每个品种最高资助额不超过200万元。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一般包括但不限于仪器设备费、参比制剂购置费、药效学研究费、生物等效性(BE)试验费、临床有效性试验费、 临床预试验费和项目委托管理费等。

  (十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经认定的市级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企业,按实缴注册资本 给予最高10%的一次性补贴,单个平台最高补贴200万元;对平台企业租赁经营场地,按最高不超过50元/平方米/月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补助金额最高150万元;对共性工厂等平台,按实际设备购置额最高 30%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为3年,单个平台每年最高补助200万元。

  第七条 扶持内容中,“固定资产投资补贴”与“项目融资补贴”不可同时享受。

  第八条 扶持内容中,“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补贴”按技术改造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兼并重组补贴”按兼并重组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按公共技术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相关政策规定办理。各专项按要求各自做好绩效评价。上述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规定调整,按最新办法执行。

  第九条 对健康医药重特大项目,经市政府同意,可通过一事一议确定奖补方式和额度。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申报程序。资金申请每年集中办理,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本细则,发布年度申报通知,列明申报材料等有关要求,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向所属镇区经济(发展)和科技信息局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近五年内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 同一项目不得向市级多个专项资金主管部门申报,否则取消该项目当年申请专项资金资格。

  第十三条 审批程序。经受理审查合格的项目,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其中,股权投资项目由市国资委下属专项资金运营公司开展尽职调查。根据专家评审和调查情况拟定资助计划,经公示无异议上报市政府。 经市政府批准后,下达项目资助计划,办理相关财务手续。 

  第十四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后,应按国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 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获得扶持资金的单位在专项资金管理、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回财政专项资金。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后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 月 31 日。原《中山市健康医药产业引进项目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经信〔2014〕313号)同时废止。

 

政策解读:http://www.zs.gov.cn/gxj/zcwj/zcjd/content/post_121533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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