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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中山市关于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关于提前下达2019年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贴息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5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下达的,补助对象为注册地在广东省中山市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身份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的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纯电动专用车及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降低中山市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的成本,推动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规模化,促进中山市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
第二章 扶持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具备完善的销售服务体系;
(三)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生产等能力;
(四)执行国家《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等规定;
(五)申请年度所生产的新能源汽车发生实际销售。
第七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整车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
(二)产品列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并享受中央财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资金补助;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保证销售新能源汽车与《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产品一致;
第三章 扶持标准
第八条 对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给予贴息补助。其中,对新能源乘用车的贴息补助标准为:应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0.5;对新能源商用车的贴息补助标准为:应获得国家新能源汽车购置补贴×销售当年银行贷款一年期基准利率×1;补贴限额根据省级下达资金额度据实调整。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提交以下资料,且须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及有效性。
(一)《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车辆明细表》;
(三)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企业开户许可证或相关银行帐户信息(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相关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或相关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六)车辆购销合同或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七)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登记证书或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诺书;
(九)其他相关凭证材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条 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待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镇区转报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一条 项目初审。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扶持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准确;
(四)信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属于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失信黑名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项目复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镇区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
第十四条 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审核结果在市产业扶持资金网、市发展改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报市政府审定。专项资金拟扶持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使用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复后,按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截留、挪用。
第十八条 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应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凡存在以下情况的,将追回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享受贴息补助资格。
(一)提供虚假技术参数,骗取产品贴息补助资格的;
(二)提供虚假销售信息,骗取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
(三)销售产品的关键零部件型号、电池容量、技术参数等与《公告》产品不一致的;
(四)通过虚假信息或违法违规手段骗取国家、地方补贴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国家和省对新能源汽车整车生产企业贴息补助的政策如有调整,按相关调整执行。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申请表
2.广东省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贴息专项资金车辆明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