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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局
2016年5月18日
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 推动新一轮发展的意见》(中山发〔2015〕5号),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引导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提升其管理水平与创业孵化能力,营造我市科技型创业企业良好的成长环境,根据《广东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粤科函高字〔2012〕345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通过为新创办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物理空间和基础设施,提供一系列创新创业服务支持,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创新创业服务载体。
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开放式的各类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是具备创业辅导孵化功能,以“互联网+”为主要手段,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的孵化载体。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三条 市科技局负责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工作,各镇(区)科技部门负责对所属区域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核查工作。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四条 申请认定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3.管理团队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60%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专业孵化器达2000平方米以上);
5.孵化器内的在孵企业达20家以上(专业孵化器达10家以上);
6.孵化器中30%以上在孵企业应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7.孵化器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8.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第五条 在孵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500万元;
4.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
第六条 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3.获得项目融资超过2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3.在孵面积达300平方米以上;
4.在孵企业或项目团队(3人以上)合计6个以上;
5.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每年组织或参与不少于6场的创业沙龙、投资路演、创业训练营等创业培训活动;
6.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项目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第八条 市级孵化器具体申报时间以中山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1.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2.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对孵化器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4.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九条 市级众创空间具体申报时间以中山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1.运营机构提交申请;
2.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
3.市科技局对众创空间申报材料进行核定;
4.对审核通过的申报单位,在网上公示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条 “中山创客·众创空间”是市委、市政府聚力打造的创新创业整体品牌,由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申请单位应具备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资格,由市科技局负责受理相关申报材料,并经专家评审后报送市“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第十一条 对于镇区明确提出重点建设的产业转型升级孵化基地,经专家评审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科技局统一颁发认定为“市镇(区)共建产业转型升级孵化育成基地”,基地孵化面积要求达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明确的产业转型升级主导方向、发展规划以及运营管理团队等条件。
第四章 管理与扶持促进措施
第十二条 市级以上孵化器和众创空间须按时填报相关统计数据,且数据齐全、真实。
第十三条 建立孵化器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每年组织一次工作考评,对连续两次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四条 市科技局每年在科技发展专项资金经费中安排资金对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予以支持,具体扶持促进措施参考《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规划建设全市科技创新创业体系,依法组建“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协会”,指导并支持协会开展工作,鼓励孵化器开展国际合作交流,加强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能力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孵化器申报“中山创客·众创空间”品牌输出,提升全市孵化器的整体发展水平。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