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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的通知

火炬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批复同意,现将《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中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5年8月11日


 

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

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强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实现关键核心技术突破,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化水平,市政府设立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府〔2014〕108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产业创新平台发展以及示范应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绩效目标是在新兴产业和高技术领域着力建设一批国家和省级创新平台,培养一批具有行业领先水平的创新团队,建设一批先进的产业技术研发设施,突破一批新型关键核心技术,转化一批高水平创新成果,推动创新产品和服务示范应用。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局负责对专项资金进行管理,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竞争性评审、项目管理、下达资金计划等,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项目验收,并配合开展绩效评审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项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条件、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重点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包括新能源汽车、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节能环保、新材料、生物医药、高端电子信息、半导体照明)和高技术产业领域的创新平台发展和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包括以下范围:

    (一)创新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以及上述创新平台在我市高校或企业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

    2、支持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项目。

    (二)示范应用项目

    围绕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按照“以示范促发展”确定创新产品和服务方面的示范应用领域,重点扶持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二)具备健全的财务管理结构和管理制度,经营状况良好,有较强的资金筹措能力;

    (三)具备项目建设所需的开工条件或生产条件、研发设备和基础设施,并能够在1-2年内完工投入运营;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研发创新团队和管理团队;

    (五)项目承担单位需具备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项目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获国家或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项目,须于申报年度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2014年12月31日前获批组建的有关创新平台不纳入支持范围。

    (二)申请专项资金扶持的分实验室(分中心)建设项目需于申报年度完成协议签署,且必须具有新增建设内容(建筑工程或者设备购置),并可在2年内完成建设,相关研发设备原值不少于1000万元,相关研究人员不少于20人。

    (三)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项目须已经获得国家或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文件。

    (四)申请示范应用资金扶持项目须符合中山市产业发展政策、产业区域布局规划、国家和省示范推广政策以及专项资金年度重点支持领域要求。

    第九条  专项资金以无偿资助方式给予支持,具体扶持方向根据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形势需要进行实时调整。

    第十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市级专项资金,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若同一项目确需申报多项市级专项资金或需同时申报市和省以上专项资金,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明确注明原因,提前告知。

    第十一条  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获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给予50万元补助;

    (二)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批准建设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建设项目给予30万元补助;

    (三)对获得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广东省工程实验室的企业在我市高校联合设立的分实验室(分中心)建设项目给予设备购置100万元补助。

    (四)对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地方联合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设备购置200万元补助;对建成并完成验收的广东省工程实验室给予设备购置100万元补助。

    第十二条  示范应用项目专项资金扶持标准

    (一)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按充电服务能力(主要参考充电设施额定输出功率)给予一次性补贴,直流(无线)充电桩(机)550元/千瓦、交流充电桩(机)100元/千瓦、换电站工位50万元/个;

    (二)新能源汽车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助主要包括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其中:新建充换电基础设施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土地和充换电设备投资)的10%给予补贴,改造升级以及充换电服务网络运营监控系统建设按建设投资规模(不含充换电设备投资)的30%给予补贴,补贴最高100万元。

    (三)新能源汽车锂电池改装项目按照改装费用总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租赁项目,按其租赁金额的30%,给予最高50万元补贴。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流程

    第十三条  资金申请单位应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表(见附1);

    (二)专项资金申请报告(见附2);

    (三)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计划情况表(见附3);

    (四)项目单位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五)项目立项文件、批复文件、合同或协议等证明性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四条  资金申请程序:

    (一)申报。市发展改革局组织开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工作,通知下发至镇区,并在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和局网站对社会公布,就申报时间、申报材料等进行详细说明。申报单位按要求编制申报材料,登陆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提交相应材料,并通过邮寄或现场提交等方式提交书面材料至企业(项目)所在地镇区发改部门,各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项目汇总整理后统一报市发展改革局,并由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进行初步审核。经审核不予受理的项目说明原因并予以退回。

    (二)评审。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市产业扶持资金相关规定抽取不少于5名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在进行公开答辩、现场考察等环节后,确定拟扶持项目。

    (三)公示。拟扶持项目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如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可书面向市发展和改革局提出,市发展和改革局启动复核程序并向社会公示调查结果。

    (四)批准。拟扶持名单和资金安排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五)下达。经市政府批复同意后,市发展改革局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使用方案,获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的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凭相关材料向市财政局办理资金划拨手续,并签订《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见附3)。

第四章  资金使用、管理和验收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相关标准安排和使用资金,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于所申报项目的建设,其中创新平台建设项目主要用于设备购置,示范应用项目主要用于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不得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要建立健全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加强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管理,切实做到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取得实效。

    第十七条  项目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批准下达的项目建设方案、投资方案、建设期限、绩效目标、专项资金用途等,确因客观条件导致项目无法按期完成的,项目单位需于项目期满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并说明原因及延长时限,市发展改革局视情况予以批复。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市发展改革局申报项目终止。

    第十九条  建立项目绩效评估、跟踪管理制度,市发展改革局对项目实施进展、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定期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项目单位要自觉接受监督,如实提供相关材料,执行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检查整改意见。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定期报告制度。项目单位每季度应向市发展改革局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存在问题、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下一步工作计划等。项目跟踪检查情况作为以后年度该项目单位、所在镇区申报专项资金的重要参考,对不按时上报进展情况报告或其他材料,以及不配合开展相关工作的项目单位,采取通报批评等措施限期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完善项目验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2个月内向市发展改革局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市发展改革局根据《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中财工〔2013〕24号)相关规定组织召开现场验收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1.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表

           2.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申请报告编制大纲

           3.中山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平台建设专项资金示范应用项目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备建设计划情况表

           4.中山市产业扶持专项资金使用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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