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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金融工作局

                                        2022年1月4日

 

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山市小微企业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促进小微企业发展上规上限,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创新完善中小微企业投融资机制的若干意见》(粤府〔2015〕66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中府〔2016〕31号)、《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35号)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20〕1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设立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专项用于扶持企业发展上规上限。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包括两部分:

(一)安排2.5亿元作为助保贷业务担保金;

(二)2022-2025年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对《中山市上规上限培育企业名录库》(下称《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贷款进行贴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助保贷业务模式”是指合作银行向《名录库》内企业发放的由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中盈投资公司)缴纳一定比例的担保金作为增信手段的贷款业务,中盈投资公司以担保金为企业提供增信并对银行所产生的损失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的“上规上限”,是指符合市统计局有关调查单位审核确认工作要求,经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进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

第五条 本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公开、公正和公平,提高资金使用的效益,增强财政扶持资金的拉动放大效应,缓解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引导企业上规上限。

第六条 各有关部门和中盈投资公司职责如下:

(一)市金融局。牵头制定本办法并负责解释;审核合作银行;协调和推动银行机构加大力度开展助保贷业务;组织助保贷贴息申报和审核;协调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专项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建立、维护《名录库》;督促各镇街对应部门做好已获助保贷企业的跟踪服务,引导企业上规上限;配合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专项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三)市统计局。按规定对企业提交的上规上限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为申报企业提供入库业务指导。

(四)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配合有关部门对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五)各镇街职责。落实属地责任,积极推荐企业加入《名录库》;做好《名录库》内企业的跟踪服务,引导企业上规上限;制定资金年度使用计划;负责政策宣传及落实工作;组织辖内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协助开展专项资金验收工作、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工作。

(六)中盈投资公司。受理合作银行申报的合作方案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与相关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开立担保金专用账户;定期发布《助保贷业务备案企业贷款清单》;跟踪、统计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负责各合作银行担保金的核定、调拨、跟踪、风险补偿、回收及损失核销;定期向母公司及主管部门汇报业务及资金情况等。

(七)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负责督促中盈投资公司定期报送业务及资金情况报告,做好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规范运作;对资金运营管理进行监督;建立“助保贷”项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联席会议制度,配合解决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专项扶持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中盈投资公司母公司按公司章程的约定履行责任及义务。

 

第二章 《名录库》的建立

 

第七条 《名录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根据《中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规上限工程的实施意见》(中府〔2019〕35号)的要求建立和维护。

第八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建立《名录库》后,及时于中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等网站公布。

第三章 合作银行的选取

第九条 合作银行职责

(一)根据各行信贷规模和业务发展规划确定当年开展助保贷业务的计划。

(二)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强贷款风险控制,确保贷款的安全性,负责助保贷不良贷款的追收。

(三)推荐资金增值方案,为担保金提供增值服务。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助保贷业务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条 合作银行条件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选择和确定合作银行,申请合作的银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健全的信贷管理制度,贷款风险防控能力较强。

(二)已有详细的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并可确保为企业提供快捷、便利的服务。

(三)具备足够的信贷额度支持《名录库》内企业发展,优先对《名录库》内符合条件的企业进行助保贷业务支持。

(四)对《名录库》内企业的贷款额度可按中盈投资公司担保金的10倍以上进行放大。

(五)可接受的贷款担保方式灵活多样,除标准抵押物担保贷款外,还可接受非标准抵押物担保、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联保联贷、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经营权抵押等担保方式,以及信用方式贷款等。

(六)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加大对《名录库》内企业的扶持力度。

(七)自愿遵守本办法规定内容。

第十一条 银行合作程序

对于按《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54号)已建立合作关系的银行,根据各合作银行业务开展情况确定是否继续合作。对继续合作开展助保贷业务的银行,由中盈投资公司直接续签合作协议;对没有开展助保贷业务或已停止开展助保贷业务达一年以上的银行,采用自然淘汰的方式不再续签合作协议,如该类银行有意向再合作,则须按新申请合作银行的相关程序重新申请。

对新申请合作的银行,按以下程序申请:

(一)向中盈投资公司提交合作申请书,同时附上本行的助保贷业务操作规程。

(二)中盈投资公司受理银行机构申报的合作申请并进行初步审核。

(三)中盈投资公司对银行合作申请完成初审后提交市金融局核准。

(四)市金融局核准确认后,由中盈投资公司与银行签订合作协议。

第十二条 各合作银行需严格按照与中盈投资公司签订的《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内容履行合作义务。履约情况将纳入政银合作记录,并将作为今后表彰奖励或与政府合作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担保金的设立、用途和管理

第十三条 担保金的设立

“担保金”是指由中盈投资公司安排作为助保贷业务贷款担保及风险补偿的资金,专门用于对合作银行为符合条件的《名录库》内企业发放贷款提供增信并对所产生的风险损失进行补偿。

中盈投资公司在合作银行开立担保金专用账户,担保金总额为2.5亿元人民币。

第十四条 担保金用途

(一)分险。用于中盈投资公司为《名录库》内企业通过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贷款的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担保金与合作银行机构各按50%的比例共同分担贷款本金损失风险。

(二)增信。依托政府扶持,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担保,为小微企业增加信用等级,使融资更加便利。担保金存放银行的收益扣除银行账户维护费、转账手续费等费用后滚存入资金池。

第十五条 担保金的管理

(一)中盈投资公司应设立担保金母、子两个专户,母账户存放划拨的担保金;子账户用于存放根据各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开展情况从母账户划拨的担保金。中盈投资公司应采取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选取合作银行为担保金母账户行,母账户开设有效期限与本办法有效期限一致。

(二)担保金仅限于为《名录库》内企业以助保贷业务模式获得合作银行贷款提供增信和风险补偿。

(三)担保金的调拨

1.中盈投资公司每月根据各合作银行上月助保贷业务余额的10%核算应存放在各银行的担保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超过上月末助保贷余额的10%,则暂停补充资金;如存放合作银行的担保金余额不足上月末助保贷余额的10%,则按差额补充资金。合作银行应于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中盈投资公司申请补充资金,中盈投资公司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合作银行进行拨付。存放各合作银行的担保金总额以市财政安排的本项目担保金总规模为限。

非合作银行发放的贷款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发放的贷款项目不属风险补偿范围。

2.中盈投资公司每半年根据各合作银行实际发放的助保贷业务情况调整每家银行的担保金,对助保贷余额未达到本行存放担保金10倍的合作银行,由中盈投资公司按规定将超出的担保金收回母账户或转至担保金不足的合作银行。

3.如拨付至各行的担保金总额已达2.5亿元,且暂无法释放出担保金覆盖新增助保贷所需的担保金,则合作银行暂停开展助保贷业务,按一般贷款审批发放,待有额度后再开展助保贷业务。

4.中盈投资公司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助保贷业务清单、担保金拨付以及风险补偿情况报市金融局、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

(四)政策期满后。担保金终止运作。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按照相关程序聘请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清算,担保金有结余的,于政策期满后1年内由市财政收回担保金余额。

第五章 助保贷业务

第十六条 贷款对象

贷款对象为《名录库》内的企业。

第十七条 贷款期限和额度

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

担保金担保的单户企业贷款余额合计最高不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助保贷业务应单独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 贷款利率

由借贷双方在公平自愿的原则下依法协商确定,合作银行应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尽可能为《名录库》内企业提供优惠利率。

第十九条 备案程序

每家企业最多可选择2家银行办理助保贷业务。中盈投资公司应根据各行已发放助保贷业务清单及《“助保贷”业务备案申请函》,建立《助保贷业务备案企业贷款清单》(下称《备案企业清单》),并在每月15日前向合作银行发布《备案企业清单》,合作银行在企业助保贷业务审批前,应主动核查企业是否已纳入《备案企业清单》,并向中盈投资公司提交《“助保贷”业务备案申请函》,由中盈投资公司根据《名录库》、《备案企业清单》审核以下事项,并在5个工作日内向银行出具备案回复意见:

1.企业是否为《名录库》内企业,如非《名录库》内企业,直接退件,不予受理;

2.企业是否已纳入《备案企业清单》。企业为《名录库》内企业,如未纳入《备案企业清单》的,向银行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如已纳入《备案企业清单》的,则审核企业是否已在2家银行办理助保贷,企业在银行获得的助保贷余额合计是否已达1500万元,如企业已在2家银行办理助保贷或助保贷余额已达1500万元的,中盈投资公司出具不予备案的回复意见,合作银行不能再受理该企业的助保贷业务申请;如企业办理助保贷的银行未达2家且助保贷余额未达1500万元的,中盈投资公司出具《“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并明确本次助保贷的备案额度。未取得《“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的贷款银行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如企业已在2家银行办理助保贷业务,计划更换1家合作银行办理助保贷业务的,则必须先结清其中1家已合作贷款银行的助保贷。

合作银行应在备案成功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贷款合同签订、落实相关放款手续,并在完成放款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盈投资公司报备《中山市助保贷实际贷款项目表》及借款借据、借款合同的扫描件,如超期未报备上述材料,则视为《“助保贷”业务备案确认函》已失效,银行对企业发放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第二十条 业务办理及管理

(一)《名录库》内有贷款需求的小微企业向合作银行提出“助保贷”业务申请,由合作银行根据内部操作规程独立审批该贷款项目。

(二)合作银行在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将已发放助保贷业务清单报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每年年末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提交助保贷业务报告,并对潜在风险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助保贷业务的健康发展。

(三)当一家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的逾期贷款余额超过该行助保贷余额的3%时,中盈投资公司有权暂停助保贷业务,与合作银行共商解决办法;如逾期贷款率下降到3%以下,可恢复助保贷业务。

(四)各镇街应加强《名录库》企业的跟踪服务,加大宣传力度,引导企业尽快达到上规上限标准。

(五)合作银行应确保报送的数据准确、真实、及时、完整,如发现银行出现错误数据的,合作银行应书面向中盈投资公司说明原因,如出现3次以上合作银行报送数据不真实、不准确、不及时、不完整的,中盈投资公司有权收回存放在该合作银行的助保贷担保金的50%。

(六)合作银行连续6个月未开展助保贷业务的,经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协商后,有权终止与合作银行的本项目业务合作关系。

第六章 贴 息

第二十一条 贴息资金来源。2022-2025年每年由市财政预算安排专项资金。

第二十二条 申请贴息的条件

(一)必须是《名录库》中的企业。

(二)企业申请贴息时必须已经所在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工信部门或发改部门,下同)确认上规上限。

(三)必须是在中山市内银行取得助保贷且银行已向中盈投资公司报备的贷款。

(四)所获得的助保贷在申请贴息时已还清。

(五)企业承诺申报材料合法、真实、完整,同年度内未获市政府其他贷款贴息。

(六)每家企业自2014年以来累计获得上规上限贷款贴息次数最多为2次。

第二十三条 贴息标准。按企业实际支付利息最高不超过40%的比例给予贴息,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二十四条 贴息申请材料。企业申请上规上限企业贷款贴息,应向镇街经济管理部门提出贴息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一照一码”复印件(即营业执照和社会信用代码),未实行三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的单位,应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二)经所在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审查盖章确认的《中山市助保贷业务贴息申请表》。

(三)与银行签订的授信协议或借款协议、贷款合同复印件。

(四)银行发放贷款凭证(借据)和付息凭证(银行利息单、发票或付息流水)复印件。

(五)银行确认函。

(六)还款凭证材料(还款回单等)。

(七)企业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及未享受政府其他贷款贴息等情况的《声明书》。

(八)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 贴息申请、审核及拨付

(一)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所列材料要求,向所在镇街经济管理部门提出贴息申请。

(二)镇街经济管理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组织对企业的贴息申报材料和申请贴息数额进行审核,确认企业是否为上规上限企业、是否符合本办法的贴息规定以及应支付的贴息数额,并由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在贴息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各镇街经济管理部门汇总填列《XX(镇/街)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贷款贴息拨付申请汇总表》,加盖镇街经济管理部门公章,连同企业的申报材料一并按期报市金融局,并及时上传到《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

(四)市金融局聘请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审核,确定资助对象和补助金额后,在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管理系统或中山金融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天。公示期满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金融局按相关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章 贷款风险处置及担保金补偿程序

第二十六条 贷款风险处置

(一)当办理助保贷业务的企业发生贷款风险时,由合作银行进行追偿。贷款企业发生贷款本金或利息逾期后由合作银行根据企业实际情况采取催收措施,如已追索回的资金不足以偿还银行债权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及时向人民法院启动诉讼追收程序。法院正式立案后,由合作银行凭法院立案文书及相关资料向中盈投资公司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中盈投资公司报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根据“助保贷”项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联席会议制度(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另行制定)有关规定审批后,按照逾期贷款本金的50%以担保金向合作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中盈投资公司对单笔贷款承担的风险补偿责任以该笔逾期贷款本金的50%为限。

合作银行申请贷款风险补偿时必须声明同一笔贷款未获市政府其他贷款风险补偿。

中盈投资公司支付的风险补偿金是对合作银行的风险补偿,并不属于代企业支付给合作银行的款项,不影响合作银行与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金额及担保物权金额,中盈投资公司与合作银行应在《助保贷业务合作协议》中明确相关内容。

合作银行应与企业在助保贷《借款合同》中明确“本笔业务为助保贷业务,根据现行《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若本笔贷款出现违约风险时,中山中盈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我行进行的风险补偿,不能视为代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不因此减少借款人债务;借款人仍然有义务向贷款人偿还全部欠款本息,贷款人有权就全部欠款额向借款人提起诉讼。在贷款人收回欠款后,另行与提供补偿金方协商退款事宜,与借款人无关”。

(二)风险补偿的范围仅限于合作银行向《名录库》中企业发放的助保贷贷款,未按规定向中盈投资公司报备的贷款不得享受风险补偿。

(三)风险补偿发生后,合作银行仍按企业所欠全部借款本金及利息(不得扣减中盈投资公司支付的风险补偿款)进行主张,执行债务追收程序和处置抵押物,追收及处置抵押物所得在抵扣追索费用后,首先按各50%的贷款本金风险分摊比例偿还合作银行及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金本金;其次偿还合作银行利息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以偿还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金的资金成本;最后剩余部分补偿借款人其他损失。本办法实施前已发放的助保贷,债务追收所得的偿还比例和顺序按贷款发放时的办法执行。

(四)尚未获得中盈投资公司风险补偿的逾期(本金或利息)贷款,合作银行如拟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处置不良贷款,必须通过政府国有产权交易平台公开拍卖,并须确保转让流程合法合规、公正透明。

通过转让债权方式处置不良贷款的,债权转让发生后,不良贷款的债权即转让给第三方资产管理公司,转让所得收入按照抵扣追索费用、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偿还银行贷款利息的顺序扣划。转让所得收入在抵扣追索费用后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的,其差额即确定为本金损失,由合作银行向中盈投资公司提出风险补偿申请,中盈投资公司报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根据“助保贷”项下不良贷款风险补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规定审批后,按贷款本金损失的50%以担保金向银行支付风险补偿金。

第二十七条 如每家合作银行助保贷业务应进行风险补偿的额度超过存放该银行的担保金总额,超出部分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八条 合作银行须按季度向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报送不良贷款项目追偿跟踪情况。

第二十九条 经法院依法处置贷款抵(质)押物并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后,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可再执行财产或法院裁定终结相关案件执行程序后,或通过转让债权方式处置不良贷款,追收所得抵扣后,仍无法收回的款项,确认为不良贷款的净损失,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对产生净损失的贷款,完成上述追偿程序后2年内经银行穷尽法律等相关合法途径追收,确实无法再追回的不良贷款,由合作银行出具报告,并附上相关追偿资料报中盈投资公司,由中盈投资公司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金融局和中盈投资公司召开会议共同审议,审议通过后合作银行不再承担追偿责任,中盈投资公司根据会议纪要等资料核销该笔助保贷担保金损失。如核销后合作银行发现有关借款人或担保人新的财产线索应及时向中盈投资公司报告并协助追偿。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贷款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政策或财经纪律、提供虚假信息,骗取政府扶持资金的行为,由市政府和金融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企业及责任人列入征信黑名单。

第三十一条 对于恶意逃避债务导致担保金和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企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市金融局负责对项目实施监督检查,直接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检查、审计或开展绩效评价;对镇街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除第三十四条特殊规定外,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期满后不再续期。《中山市小微企业上规上限融资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办〔2018〕54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第六章第二十一条及该章有关助保贷贴息至2025年的相关规定,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金融局负责解释。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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