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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

各相关单位、个人:

根据《关于印发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的通知》(中市监〔2019〕175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将于2021年3月13日至4月10日,开展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申报工作,现发布本批次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

一、申报方式

本批次专项资金申报须登录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统一申报,待审核通过,方可递交纸质材料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

二、申报时间

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2021年3月13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17:00止进行申报,因逾期造成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资助。

三、申报流程及要求

(一)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或个人须登录注册中山市产业扶持发展专项资金信息网(http://fczj.zs.gov.cn),在申报通知栏目处选择《关于组织申报2021年度第一批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类、配套补贴类)的通知》,点击进入后在通知结尾处选择“我要申报”。

下载本申报通知所附的申请表格,按本申报指南的相关要求,填写申请表和提交所需附件材料,并分专题提交,待审核通过收到提交纸质材料的通知,打印全部申报材料加盖单位公章或个人签名,递交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

具体流程如下:

1.填写表格。下载本申报通知所附的申请表,据实填写完整,请勿修改表格样式。

2.系统提交。将可编辑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按以下格式命名(材料名称+日期)并分专题提交:

3.审核回复。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系统回复指引进行下一步操作。

4.递交纸件。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系统要求提交纸质材料。

(二)申报要求

申报单位或个人的申请经知识产权促进科审核:

①退回修改: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退回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修改或补充材料完毕。(如因申报单位或个人原因逾期造成该申报时效失效的将视作申报单位或个人放弃该资助)。

②审核通过: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在审核通过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申报截止日前,打印经审核通过的申请表和全部附件材料(单位申报的,须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加盖公章,所需附件材料按每个附件开始的右上角加盖公章并在完整申报材料上加盖骑缝章;个人申报的,递交的所有材料均需本人签名)递交至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22号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B区14/15市政配套综合窗口(不接受邮寄递交方式)。

四、申报内容及材料

(一)资助类

共同申请或拥有某项知识产权的,资助申报人应当是该项知识产权的第一申请人或第一权利人。

自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为止符合以下条件的资助均可申报。

资助和配套补贴的申报时效均为1年,具体起算日如下:自专利申请日、授权日或者缴纳第五年、第十年年费日起的1年内可申报相应的专利资助;自专利保险合同签订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专利保险资助;自还清银行贷款本息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银行贷款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资助;自贷款成功后支付所有专利、商标、地理标志评估费用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评估费用资助;自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成立和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资助;自取得法院终审判决书起1年内可申报专利、商标、地理标志海外维权资助;自取得商标注册证书后以实际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商标资助;自取得地理标志产品文件后以签发时间为准1年内可申报地理标志资助。同一单位每年申报的发明专利资助、PCT专利资助分别不超过200万元。

2019年10月19日起至2019年10月20日止的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新考取专利代理人资格资助,专利保险资助,专利海外维权资助,专利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等符合原《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山知发〔2018〕30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自2019年10月19日起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和年费资助,PCT专利申请、进入国家阶段授权、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资助;自2019年10月21日起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新开办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以及本次受理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符合《中山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使用办法》(中市监〔2019〕175号)资助标准的,按该办法执行。

专题一: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国内发明专利,未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每件资助0.3万元,已获减缴的每件资助0.05万元,对委托专利代理机构申请的,每件增加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国内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国内发明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费、审查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二: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授权的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每件资助0.2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

(3)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6)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三: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国内发明专利以本市地址第五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2万元;第十年维持有效状态的,每件资助0.5万元,已获国家知识产权局费用减缴的不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明专利第五年或第十年年费收费票据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复印件(如证书中无地址,需一并提供该证书扉页);

(4)所缴纳年费的年份证明文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四:PCT专利申请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PCT专利,且在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中显示该专利同时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的,单位每件资助1万元,个人每件资助0.3万元。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申请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PCT请求书第一页复印件;

(4)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申请费、检索费票据复印件;

(5)PCT申请国际检索单位书面意见(PCT细则43之二.1)或者专利性国际初步报告(中文版本);

(6)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五:PCT专利授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以本市地址申请的PCT专利进入国家阶段,并以本市地址获得美国、日本和欧盟国家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3万元;获得其他国家或地区发明类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万元;同一PCT专利申请最多获得境外3个国家或地区的专利授权资助。同一个人每年获PCT专利授权资助的数量不超过5件;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第一页复印件;

(3)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或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复印件;

(4)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发明专利证书(签署及盖章页)和专利说明书扉页中文译本复印件;

(5)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6)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7)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8)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六: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新开办具有法人资格和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家一次性资助1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设立专利代理机构文件复印件;

(3)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4)全体专利代理师资格证复印件;

(5)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七: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工作且在该单位连续缴纳社保至少满1年,首次考取了专利代理师资格,申报资助期间仍在该单位工作的人员,每人可获一次性资助1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2)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3)工作单位营业执照和在该工作单位连续参保1年的参保证明复印件;

(4)工作单位出具的工作证明;

(5)本人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专题八: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在本市注册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在本市设立的具有专利代理资格的知识产权代理分支机构,2020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的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为100%,没有出现非正常专利、商标申请代理,且2020年度代理以本市地址申请并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超过10件的,给予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每件授权发明专利0.1万元资助。本年度同一代理机构该项资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2)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统计表(含专利号、专利名称、专利授权公告日、专利权人名称/姓名);

(3)上一年度代理并获得授权的本市发明专利证书说明书扉页复印件(按统计表顺序);

(4)上一年度代理本市专利申请的专利电子申请率证明材料;

(5)上一年度无代理非正常专利申请的保证材料;

(6)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九:知识产权保险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申报单位应当为国家或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和优势企业、广东省或中山市知识产权保护重点企业、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通过贯标认证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企业。
本市单位购买专利执行险,且该专利已获市级以上专利奖或以专利权进行质押的,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给予全额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专利执行险资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

本市单位购买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可按实际支出保费的30%给予资助,同一单位每年获知识产权海外侵权责任险资助总额不超过20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2)保险合同和专利执行险保费发票复印件;

(3)申请专利执行险资助需递交获市级以上专利奖的获奖证书复印件或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5)其他符合申报条件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专题十: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单位获得外国或地区专利授权、商标注册或地理标志后,在外国或地区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本市单位在外国或地区被提起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诉讼,积极应对并最终判定专利、商标或地理标志侵权不成立的,美国、日本、欧盟国家的每件给予30万元资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每件给予15万元资助,每个单位资助不超过100万元。侵权是否成立以法院的判决书为准。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2)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知识产权机构出具的法院判决书中文译本;

(3)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诉讼相关费用的票据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等。

专题十一: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费用资助

1.资助条件:

(1)成为中山市科技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风险补偿项目入池企业。

(2)向项目试点合作银行申请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融资贷款,产生了银行利息、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评估费用的。

(3)在国家有关部门已办理专利、商标、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资产质押登记手续的。

(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有真实的生产经营需求和市场交易背景。

(5)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

(6)申报材料真实可靠。

2.资助额度:

(1)银行贷款利息资助。根据企业申报,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3%给予一次性利息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利息,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利息资助最高不超过45万元。

(2)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根据企业申请,对已经偿还全部银行贷款本息的,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1.2%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18万元。

(3)评估费用资助。企业贷款成功后,按照最高不超过单笔实际贷款额度的0.5%给予一次性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实际支付费用,同一企业每年获评估费用资助最高不超过7.5万元。

3.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申请银行贷款利息资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息)申请表;

②银行贷款借据;

③计息单复印件;

④质押合同;

⑤银行出具的还款证明或凭证;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2)申请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资助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②贷款保证保险合同/贷款保证保险保单或贷款担保合 同;

③贷款保证保险费用或贷款担保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申请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①中山市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估费)申请表;

②知识产权评估合同复印件;

③知识产权评估费用票据复印件;

④知识产权质押登记通知书及附页复印件;

⑤银行贷款借据;

⑥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专题十二:注册商标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1)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20万元。

(2)成功注册证明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5万元。

(3)成功注册集体商标(非地理标志商标)的,给予一次性资助1万元。

(4)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商标的,在获取《国际注册证》并通过各指定国或地区核准注册后一次性申报资助,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给予资助0.2万元,每件最多资助20个国家或地区。

(5)在欧盟或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3万元。

(6)在国外单一国家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

(7)在港澳台地区取得注册商标的,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0.1万元,同一商标注册人每年获资助不超过3件。除地理标志商标资助外,同一商标注册人年度申报商标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且对续展、变更、转让等行为不给予资助。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2)商标证书复印件。

(3)马德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该商标获取的马德里体系《国际注册证》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进入各指定国或地区后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③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4)欧盟(UC)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欧盟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5)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OAPI商标注册证书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证书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6)国外单一国家注册商标资助,须提供:

①商标在该国获准注册的文件和由具有翻译经营范围的机构出具的该文件中文译本复印件;

②该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复印件。

(7)单位需提供营业执照和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8)个人需提供身份证和存折或银行卡复印件(须注明具体开户网点)。

(9)翻译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10)其他:如单位名称发生变更,需提供工商变更登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专题十三: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

1.资助条件和额度:

本市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资助200万元、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100万元,分两年资助,筹建阶段资助50%,建设完成资助50%。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报书;

(2)机构建设工作方案;

(3)机构成立批复文件等证明材料;

(4)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需出具《中山市知识产权局调整事权委托协议书》。

(二)配套补贴类

本次受理的配套补贴类申报范围为2020年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及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或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获国家、广东省专利奖;自2019年10月19日起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标准认证的单位。

自国家、省知识产权项目正式认定文件发布之日起1年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首次取得《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证书之日起1年内可申报相关配套补贴。

1.支持额度:

(1)经我局推荐,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5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每家给予补贴30万元。

(2)经我局推荐,获全国中小学生知识产权教育示范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20万元;获全国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学校的,每家给予补贴10万元。

(3)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0万元;获中国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

(4)获广东专利金奖的,每项给予补贴30万元;获广东专利银奖的,每项给予补贴20万元;获广东专利优秀奖的,每项给予补贴10万元;获杰出发明人奖的,每项给予补贴5万元。

(5)首次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认证且未曾申报补贴的,每个单位一次性补贴3万元。

2.申报材料(一式一份):

(1)配套补贴申请表或配套补贴(贯标)申请表;

(2)获奖项目的正式文件(如:下达文件)或首次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3)单位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五、申报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知识产权促进科,联系人:郭德轩、梁耀伟;联系电话:0760-88239823。

附件:

1.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2.港澳台地区发明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3.中山市国内发明专利年费资助申请表

4.中山市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5.中山市PCT专利授权资助申请表

6.中山市新开办专利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7.中山市首次考取专利代理师资格资助申请表

8.中山市知识产权代理机构资助申请表

9.中山市知识产权保险资助申请表

10.知识产权海外维权资助申请表

11.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利   息)申请表

12.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保   证保险费用或担保费)申请表

13.中山市知识产权质押融资贷款补贴资助(评   估费)申请表

14.注册商标资助申请表

15.注册商标资助(地理标志)申请表

16.建设国家级知识产权保护中心或市级知识产权快速维权中心资助申请表

17.配套补贴类申请表

18.配套补贴类(贯标)申请表

中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3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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