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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关于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资助范围、资助条件和标准,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关于2016-2020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支持政策的通知》(财建〔2015〕134号)、《关于调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9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产业创新发展的意见》(粤府〔2018〕46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649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发展改革委或省财政厅下达的,用于我市2016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购置补贴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新能源汽车,是指符合国家有关公告要求,且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四条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进行扶持,按照公正透明、科学合理的原则安排使用。

第二章 补贴范围及补贴要求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补贴对象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在广东省购买或直接向汽车生产厂家购买,且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初次登记注册(以实际上牌时间为准)并使用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和个人。

第六条申请专项资金须满足以下条件:

    1.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商或经销商已完成车辆销售、开具发票,消费者完成车辆上牌;企业车辆已安装车载终端等远程监控设备,并按规定接入政府或生产企业建立的监控平台。

2.车辆车型应纳入国家工信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在中山市初次登记注册且未过户到中山市以外地区,注册地与申报地一致。

3.车辆所有人为“非个人用户”的,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作业类专用车除外)方可申请专项资金;累计行驶里程不达标的,应在达标后申请。车辆累计行驶里程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达标。

4.若车辆已过户且涉及非个人用户的,累计行驶里程须达到2万公里才可申请补贴。

5.车辆所有人须于2020年12月31日前向市发展改革局申请专项资金,逾期不申请视为自愿放弃。

第七条车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过户的,涉及过户的各方需共同协商一致并提交相关凭证,并由其中一方申领专项资金。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八条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文件的要求,各级财政车辆购置补贴额度不得超过车辆价格(即未扣除任何补贴时的价格)的60%。

第九条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2016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省级专项资金计划的通知》文件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2016年在我市初次注册登记,且符合相关要求的各类新能源汽车,按照国家购车补助标准的10%给予省级财政补贴。具体补贴标准如下(单位:万元/辆):

(一)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纯电动续驶里程R(工况法、公里)

100≤R<150

150≤R<250

R≥250

R≥50

纯电动乘用车

0.25

0.45

0.55

插电式混合动力乘用车(含增程式)

0.3

(二)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等客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Ekg,Wh/km·kg)

标准车(10米<车长≤12米)

纯电动续驶里程R(等速法、公里)

6≤R<20

20≤R<50

50≤R<100

100≤R<150

150≤R<250

R≥250

纯电动客车

Ekg<0.25

2.2

2.6

3

3.5

4.2

5

0.25≤Ekg<0.35

2

2.4

2.8

3.2

3.8

4.6

0.35≤Ekg<0.5

1.8

2.2

2.4

2.8

3.4

4.2

0.5≤Ekg<0.6

1.6

1.8

2

2.5

3

3.6

0.6≤Ekg<0.7

1.2

1.4

1.6

2

2.4

3

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

2

2.3

2.5

注:1.上述补助标准以10-12米客车为标准车给予补助,其他长度纯电动客车补助标准按照上表单位载质量能量消耗量和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含增程式)补助标准按照上表纯电动续驶里程划分。其中, 6米及以下客车按照标准车0.2倍给予补助;6米<车长≤8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5倍给予补助;8米<车长≤10米客车按照标准车0.8倍给予补助;12米以上、双层客车按照标准车1.2倍给予补助。

  1. 参照《关于下达2015年度省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专项资金清算计划的通知》(粤发改产业函[2018]2416号)文件精神,纯电动客车车辆价格高于对比价20%(含)以上的,按对比价进行清算;若未高于对比价20%以上的,则按实际车辆价格进行清算。

纯电动客车对比价(万元)

 

续驶里程/车长

6(含)-8米

6(含)-8米

10米(含)以上

 

对比价

150(含)-250km

58.8

86.5

107.3

250(含)-300km

70.1

92.1

128.0

300km以上

91.0

94.0

152.1

(三)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等专用车、货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80元,其中每辆车补贴不超过1.5万元。

(四)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

车辆类型

补助标准

燃料电池乘用车

2

燃料电池轻型客车、货车

3

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中重型货车

5

 

第四章 申报资料

第十条 申请专项资金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个人车主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

1.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机动车销售合同、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数据)复印件;

6.车主居民身份证或居住证(暂住证)复印件;

7.车主银行账户复印件;

8.若已更换新能源车牌或过户的,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车主为非个人用户的,需提供如下申报资料(每一辆新能源汽车申请补贴时均需提供以下全套申请资料):

1.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1);

2.机动车销售合同、销售统一发票复印件;

3.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

4.车型列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批次凭证;

5.车辆检验报告(包含纯电续驶里程等相关数据)复印件;

6.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7.单位开户许可证或单位银行账户复印件;

8.新能源汽车生产厂家盖章确认的行驶里程凭证或相关凭证;

9.若已更换新能源车牌或过户的,须提供机动车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由汽车销售机构统一代办申请的,除以上申请材料外,汽车销售机构还须提交以下材料:

1.汽车销售机构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由车主签字确认的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委托书(附件2)。

 

第五章 资金申请、审核及拨付程序

第十一条项目申报。市发展改革局面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申报通知。符合条件的购车单位和个人须通过中山市产业扶持资金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申报,每辆新能源汽车须单独申报,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书面材料提交所在镇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待出具初审意见后由镇区转报市发展改革局。

第十二条 项目初审。镇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对新能源汽车购车单位和个人提交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审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具体内容如下:

(一)资格审查:申请主体是否符合本实施细则所规定的扶持条件。

(二)形式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三)内容审查:申请材料是否准确;

(四)信用审查:申请主体是否属于产业扶持资金系统中的失信黑名单,对纳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取消专项资金的申报资格。

第十四条 项目复核。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和镇区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并出具复核意见。

第十五条社会公示。市发展改革局将专项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在市产业扶持资金网、市发展改革局官网、微信公众号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报市政府审定。审核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局拟定资金补助方案报市政府审定。

第十七条资金拨付。市发展改革局在收到市政府同意批复后,向相关单位下达资金拨付通知,并按相关要求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汽车生产厂商和汽车销售企业应当如实向我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供在我市销售车型的车辆获得国家补贴、在全国各省市销售价格情况等有关情况,必要时提供合同及发票。

第十九条申请财政补贴资金的单位、个人及汽车销售机构,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对提供的产品或实施的内容与申报材料不符,或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相关不良纪录将上传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信用中山网,并取消补贴资格、追缴补贴资金;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若后续年度国家和省对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的补贴范围和补贴要求有所调整,则按国家和省最新的文件精神执行;实际已拨付补助资金超过调整后应拨付补助标准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应按调整后的标准退回超出调整后标准部分财政资金。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1月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2016年度广东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助专项资金申请表

                                          2.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申请委托书

                                          3.2016年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国家补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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