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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旅游产业推广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产业推广资金(以下简称“推广资金”)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切实推动我市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广东省预算审批监督条例》及《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预算管理规章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推广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门用于我市旅游业推广,年度资金总额为600万元,资金使用期限为2015年,专款专用,当年未用完的年度预算指标原则上不予结转。 推广资金由中山市旅游局(以下简称市旅游局)管理及负责实施。

第三条 推广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遵照《中山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府〔2014〕108号)等规定,围绕中山市旅游业发展需要和决策部署,坚持目标明确、突出重点、科学管理、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专款专用、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 推广资金由市旅游局负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中山市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和行业发展规划,拟定推广资金使用的重点方向;

(二)向市财政部门提出年度推广资金的预算,编制推广资金年度决算;

(三)编制推广资金年度及季度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四)跟踪项目的实施及监督检查推广资金的使用,组织绩效评估。

第五条  旅游产业推广资金使用范围如下:

(一)参加国内外展销会

范围:根据国家旅游局和省政府、省旅游局的有关要求,参与由其组织或主办的相关国内外旅游展销会和旅游推介活动,参加香港、澳门国际旅游展,参加兄弟城市举办的旅游展。进行城市旅游宣传和形象推广,进行旅游产品的推介、加强中山旅游业界与国内外旅游先进同行的交流,开拓旅游客源地市场、扩大入境旅游市场,提升中山旅游在国内外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及竞争力。

(二)旅游区域合作

范围:在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的框架下,继续深化和巩固中珠澳、中国二十世纪三大伟人故里旅游联盟、珠中江同城化旅游联盟、广中江旅游联盟合作成果;根据中山旅游目标客源地开展城际旅游互动及目标客源城市间的交流合作,不断拓展其他旅游区域合作。抓住中山澳门游艇旅游合作和中山成为第四批大陆居民赴台个人游试点城市机会及机遇,逐步深化推进粤港澳台旅游合作。

(三)举办旅游主题活动及节庆活动

范围:按照省旅游局、市政府要求,策划主题活动,参加上级部门及兄弟城市主办的专项旅游活动,配合镇区举办的旅游节庆活动,做好旅游宣传旅游行社组团发动工作,结合节日主题,举办旅游节庆活动和专项活动,促进旅游业和文化、工业、农业等产业有机结合,活跃旅游市场氛围,拉动旅游消费,推动经济增长。

(四)媒体宣传

范围:结合年度旅游大事件和旅游旺季的宣传需求,有计划地利用国家、省、市级媒体、旅游网站、手机软件和其他宣传媒介,全方位地宣传中山旅游形象,推介中山旅游产品,报道中山旅游动态,提供旅游资讯。维护和宣传中山旅游微信、微博、网站,制作手机中山旅游地图、智导游、电子护照等新兴宣传媒介和宣传手段。请进来的方式主动邀请主要客源地来踩线。

(五)行业管理和服务

范围:旅游市场执法检查、行业安全检查、旅行社星级酒店暗访检查及安全知识宣传,宣传贯彻《旅游法》及旅游行业标准,宣传文明旅游公约。开展旅游市场、旅游行业安全生产等专项检查及专项调研活动,开展黄金周前旅游安全检查,加强旅游行政执法,开展旅游法制宣传活动,强化旅游监督和管理。加强旅游行业队伍建设,展示行业良好形象,营造行业发展的和谐氛围,如组织各类旅游专题讲座、培训及学习交流活动,举办技能大赛以及行业运动会。加强政务导游队伍建设,做好政务接待。编印旅游行业管理方面的宣传教育资料。

(六)资源开发

范围:做好中山旅游资源普查;组织编制和实施中山市旅游发展规划;邀请市外专家对旅游资源开发、旅游品牌创建、旅游规划到中山调研,对中山旅游发展指导意见。承担组织、指导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协调、指导旅游景区及配套项目和旅游度假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组织和指导旅游景区(点)的等级评定工作;引导旅游业社会投资,引导旅游产品的开发和推广;拟定中山旅游商品发展思路和战略。   

第六条  推广资金的审批、拨付程序

推广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我市政府采购有关制度执行。旅游局于年初制定年度旅游产业推广资金分配计划报市政府批复后送市财政局备案,申请使用资金时由市旅游局按季度制定资金明细拨付计划,报市政府批复后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计划制定后执行年度内原则上不作调整,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需说明原因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后送市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七条 过程管理监督

资金在使用过程中,涉及采购的项目,按照采购合同监督资金使用效果,由资金使用科室负责跟踪项目过程,对项目完成效果作出评价。

第八条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对推广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财经规章制度的规定和市政府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合理安排和使用资金,自觉接受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第九条  建立推广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每年11月,市旅游局对上一年度推广资金安排计划中已支出完成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2014年7月16日发布的《中山市旅游产业推广资金管理办法》(中旅局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中山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2019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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