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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山规字〔20184

各有关单位:

现将《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山市科学技术

                                 2018918

 

中山市促进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工作“四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批示精神及省科技厅《广东省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行动方案(2017-2020)》(粤科函字〔2017〕1226号)的要求,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满足我市科技企业日益迫切的发展需求,支持中小企业快速成长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鼓励新型研发机构、镇区、园区、优势龙头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加速器,进一步推进我市科技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增效,努力打造完善的“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育成链条,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以下简称加速器,是以高成长科技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通过创新服务模式满足企业个性化需求,提供定位清晰、方向明确的企业加速服务,为企业提供快速成长的空间,快速实现企业做大做强,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的空间载体。加速器由市镇(区)联动共建、协同管理,是我市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集聚创新资源的重要载体和科技金融产业融合的重要支撑平台。

第三条  加速器按照“政府引导,市场主导”的原则和“定位明确化、运作市场化、管理国际化、服务专业化”的发展方向,为我市高成长科技企业提供空间、科技、管理、资本、政策等服务支撑。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和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的受理和评审工作,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加速器(含培育单位)的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

 

第三章  认定条件与程序

第五条  科技企业加速器由市镇(区)联动共建、协同管理,申报单位原则上需先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方可申报科技企业加速器认定。

(一)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条件;

2.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

3.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4.具备详细的加速器产业集聚发展规划(包括年度推进计划);

5.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30000平方米以上;

6.加速器培育单位内入驻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不少于8家;

7.前期建设投入金额不少于2000万元;

8.加速器培育单位具备种子资金或创业投资合作伙伴,并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9.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二)申请科技企业加速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已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且持续运营2年以上

2.具有专业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

3.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50000平方米以上;

4.入驻企业达20家以上,其中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10家;

5.获得实际投资的入驻企业不少于5家,总投资金额不低于2000万元;

6.申请进入加速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36个月;

7.加速器内入驻企业上一年销售收入合计2亿元以上;

8.拥有Ⅰ类知识产权1以上或Ⅱ类知识产权3以上的入驻企业比例不低于60%,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按Ⅰ类评价,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不含商标)按Ⅱ类评价;

9.应具备公共技术研发或检测平台;

10.应设立产业投资基金或具备投资合作伙伴,基金规模不低于3000万元;

11.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入驻企业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

12.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六条  具体申报时间以中山市科技局发布的通知为准,申报流程如下:

(一)申报单位向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备;

(二)镇政府或区办事处出具推荐函;

(三)申报单位在系统提交申请;

(四)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核查申报材料;

(五)市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组织专家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进行评审;

(六)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10无异议后下达认定文件;对评审通过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在中山市科学技术局政务网公示10无异议后,报送市政府审核,审核通过下达认定文件。

第七条 对于市政府重点支持项目,包括“两区一湖一岛”(火炬开发区、翠亨新区、三角迪茵湖科创基地、坦洲科创岛)内的加速器建设,申报单位为区域内产业转型升级提供空间、科技、服务的相应产业集聚发展规划,经专家评审后,可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八条 加速器资助类型

(一)资助形式采用事后补助,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300万元补助;对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市财政一次性给予800万元补助。

(二)对上一年度新增企业入驻面积超过8000平方米或规模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000万元及以上新增数量超过3家的加速器培育单位,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年度运营补助,补助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鼓励镇区按照市级财政标准相应配套补助。

第九条 加速器政策类扶持

(一)按照《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制度促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指导意见(试行)》(粤国土资规字〔2017〕3号)及《中山市“三旧”改造实施办法(试行)》(中府〔2018〕55号)的相关规定,重点鼓励加速器通过“三旧改造”和盘活存量土地开发建设。

(二)对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或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经镇区审核后,可按《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用地管理暂行办法》(中府办﹝2015﹞75号)享受产权分割等政策扶持,享受政策后由镇区监督管理。

(三)产权分割的条件应符合:

1.进行分割的每个基本单元面积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2.产权分割受让单位须是经国家认定的有效期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

第十条  对获得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或认定为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单位,可根据《中山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与众创空间专项资金使用办法》相关规定申报资助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中山创客·众创空间”、“中山创客·国际孵化器”认定的补助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方式,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对于获得孵化器与众创空间新增在孵面积补助的运营单位,按照就高不就低方式,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

第十一条  项目补助申请流程:

(一)市科技局发布申报指南,申请单位根据要求在市科技创新管理一体化系统提交申报书和附件材料等。书面申请资料由行政服务中心市科技局窗口统一受理;

(二)镇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单位及材料进行核查;

(三)市科技局组织专家评审后,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并在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获市政府批准下达经费补助文

(五)完成资金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建立科技企业加速器培育单位和科技企业加速器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

(一)加速器培育单位每年按照其年度产业集聚发展规划相关指标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达标运营单位须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二)加速器每年按照科技部火炬统计调查信息系统数据和加速器认定条件进行工作考评,考评不达标运营单位须进行整改;对连续两年绩效考评不达标的,取消其资格。

第十三条  已认定的加速器(含培育单位)在申请认定或运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行为,被取消资格的企业,须退回已享受的补助资金。加速器(含培育单位)对于补助资金应设立专账管理、专款专用,并接受市科技局以及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加速器(含培育单位)依据《中山市科技局科技项目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中山市科技诚信红黑榜公布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信用管理。

 

第六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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